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311号
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鸽,女,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鉴定,提起上诉、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C-1号。
法定代表人:谭旺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州社区洲石路743号C栋深业U中心901。
法定代表人:夏健鸣。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下独有不动产(位于易××河镇××1-101,不动产权证号:0××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公司名下位于易××河镇××1-101,不动产权证号:0××8号)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马晶晶
书 记 员 谭 丽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