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立电梯服务中心

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立电梯服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立电梯服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3-2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97号
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宏立电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立电梯服务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