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民一庭与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其他民事2015执6969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云法执字第6969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廖连妹。
被执行人于边江,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应交纳受理费2728元。2015年7月28日,本院民一庭以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2728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风和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边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6969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丹
代理审判员常康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