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5550号
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苗侗风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NJNYIA。
法定代表人:杨燕,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太坤,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苗疆大道苗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W5Q03U。
法定代表人:彭云,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现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0元,由原告贵州中建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施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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