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7593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金阳鹏程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地块群升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115W22。
经营者:陈小芳,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生,,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侗族自治州台江县苗疆西大道苗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W5Q03U。
法定代表人:彭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75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44171.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现已调解结案,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贵州益万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44171.9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