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民初1930号
原告:周口强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店乡政府南一公里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D1KA50。
法定代表人段继仓
被告: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北段周口兴家花卉苗圃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9730128Q。
法定代表人张国兴
原告周口强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收案案。原告周口强固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强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寇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