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宁县罗岭乡卫生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8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北段兴家花卉苗圃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芳芳。
被执行人:洛宁县罗岭乡卫生院,住所地洛宁县罗岭乡。
法定代表人:郭彦堂。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豫0328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199333.8元及相关利息。
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耀彩
审判员  宋晓兵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安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