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增、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395号
原告:**增,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北段周口兴家花卉苗圃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9730128Q。
法定代表人:张国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刘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万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与周口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EX0C3A。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洁,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增与被告河南兴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万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增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8.22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