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804号
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6880902U。
法定代表人:潘昌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1803。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2961L。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鄂州市丰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寒溪路东侧**自南向北第20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16400844C。
法定代表人:胡俊辉,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州市丰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3元,减半收取计2661.5元,由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