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803号
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6880902U。
法定代表人:潘昌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711M。
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2961L。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鄂州市丰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寒溪路东侧**自南向北第20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16400844C。
法定代表人:胡俊辉,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州市丰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3元,减半收取计9511.5元,由原告湖北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