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92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阳县城东街13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八仙桥执法中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某执罚字[2019]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宁某执罚字[2019]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30日,接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村东北地块上建设公路,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该处地块占地总面积为2415.22平方米。该地块现状为村庄2336.66平方米,农村道路78.5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符合宁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核对《宁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年),该占地类型为耕地(水浇地),经核对《宁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符合八仙桥办事处土地利用规划。经查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兴隆街西延二期工程,该工程的建设涉及宁阳县八仙桥办事处****集体土地,所占面积约为2400平方米。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在八仙桥办事处徐马高村村东北建设公路,主路面已完工。2019年5月10日,经对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地块非法占地建设道路。2019年5月10日,经对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地块非法占地建设道路。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地块建设公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20元/平方米×2415.22平方米=48304.4元,计罚肆万捌仟叁佰零肆元肆角(¥48304.40元)。
经审查,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某执罚字[2019]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某执催告字[2020]040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8304.40元,但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内容。
本院认为,宁某执罚字[2019]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具备确定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宁综执罚字[2019]0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即没收被执行人宁阳县华盛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协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