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602执631号
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与周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6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军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30日内将案涉15.5亩土地的使用权返还给周军,并恢复原地貌。
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收款单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04850001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院地址:鄯阳西街金沙植物园斜对面邮编:
联系人:罗云德电话:18734******王东电话:1830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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