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某某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痳家梁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2271号
原告: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痳家梁煤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园区内地上物及各项资产损失暂定人民币10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损失见明细;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暂定10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在××区牧场20多家农户签订了租地合同用以展开种植经营活动。原告在该处进行大量投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高品质水果及高端绿化苗木的建设基地,目前为全国科普惠农科技园区、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朔州市政府示范试验项目基地、朔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及“市长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原告的收益一直稳定增长。2018年年中,原告发现整个园区苗圃及温室设施出现地表裂缝、下沉且情形不断加重。至2019年初,原告发现在其经营场所中地表裂缝逐步增加至100多组系,部分裂缝宽已达20公分以上并导致温室后墙撕裂,棚架严重变形扭曲。目前原告园区中50多座温室出现不同程度的坍塌,30多座温室内出现几十个不同大小的深坑,600亩苗圃整体下陷,多条地下电缆、输水管道爆炸断裂,整个园区供水、供电面临瘫痪,大量苗木因为缺水死亡。原告经过多方考证最终确定系被告地下采煤致使地面下沉,造成原告所有的承租区域内无法正常使用,经营活动已经无法正常展开。原告认为由******釆挖行为,导致原告园区承担的政府示范试验项目不能如期落实,影响了“市长菜篮子**工程”的形象,也导致原告南方果蔬对外合作和开发区域项目的阻断,同时也增加了周边人员误入园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风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地下采掘煤炭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园区内地上物及各项资产损失和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停业停产损失、投资收益损失等其他损失,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但对其园区内受损害土地范围、面积、地上物资产等相关具体信息未作明确陈述,导致鉴定对象和范围不明确,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致所诉诉讼标的不明确,本次诉讼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朔州开发区启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