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财保22号
申请人:双流贤彬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东岳村**。
经营者:谢贤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刘莉。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喜年广场大厦3楼。
负责人:刘鹤。
申请人双流贤彬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6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流贤彬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账号:×××95),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龚文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楠楠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