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63号

申请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曾家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冯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刘莉,职务不详。

申请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中支行账号51×××9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6061.5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一份,为前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对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中支行账号51×××9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606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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