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唐文群,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TP31,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刘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2021年1月11日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险金额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从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德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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