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6民初456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诚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亿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亿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劳务费18637元;2.判令诚亿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中旬,***同***协商,***带人到剑南大道延线桥涵项目部工地干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2019年7月25日***带人进行了约一个月的施工,通过结算共计款项为25392元。后来***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8637元。2020年11月1日,***答应拨付,但至今未果。由于***的施工是挂靠在诚亿鑫公司名下进行的,因此诚亿鑫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诚亿鑫公司辩称,1.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进行判决;2.***要求诚亿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3.***在起诉状中自认是与***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是***支付的,本案的实际合同相对人系***及***;4.***主张基于委托书而签订合同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要件。综上,请求驳回***对诚亿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左右,***与***的工人进行协商,由***将桥涵项目部的钢筋房、围栏等工程分包给***施工。后***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完成后,***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及其妻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催要剩余款项,但***均未支付。2020年6月7日,***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欠***建钢筋房、搭围挡板房劳务费18637元”。 另查明,***系***聘请的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引起案涉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案涉的钢筋房、围栏等工程分包给***施工,***完成了施工内容,***应当按照约定向***足额支付款项。结合***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尚欠***工程款18637元至今未付,对***主张***支付工程款18637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要求诚亿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结合***的陈述可以看出,首先,***并未以诚亿鑫公司的名义与其建立合同关系;其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且并非***提供给***,而是***自行从其他人处取得;再次,***一直是向***本人主张工程款。故***的证据不能证明诚亿鑫公司系其合同相对方。同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诚亿鑫公司与***之间是挂靠关系,且其以***与诚亿鑫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为由要求诚亿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对***要求诚亿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863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