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清桥路88号远志新外滩商业楼盘。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鑫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执行申请书,并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8月12日和2022年8月23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无公司、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登记信息;于2022年8月29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与网络银行账户都已冻结,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处置;于2022年8月15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止执行申请书,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9104.39元及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