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8193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香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