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特206号
申请人: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学园北街11号教育实习楼9层80913。
法定代表人:何香英,采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云(*****),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人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思原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思原公司称:1、仲裁裁决认定***非实习身份错误,对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认定亦存在错误;2、***隐瞒了其放假调休的事实,隐瞒了沃思原公司已支付其2000元的证据,影响公正裁决。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4104号仲裁裁决。
***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沃思原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4104号仲裁裁决:一、沃思原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3500元;二、沃思原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差额538.46元;三、沃思原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396.55元;四、沃思原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六加班费5793.1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沃思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工资标准涵盖了周六加班;证据2、***工资核算表,证明***的工资不存在差额;证据3、2018年2月份日历,证明当月正常出勤应为17天;证据4、支出凭单,证明***的2018年5月份工资已经部分发放。***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认可,***领款时支出凭单上并未写明是5月份工资。***则向本院提交了离职交接表,证明***2018年6月份仍在上班。沃思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沃思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有二,其一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该理由系对事实问题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其二为沃思原公司主**一凡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根据其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看,支出凭单等证据为其公司所持有,且在仲裁审理期间其公司并未提交。沃思原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因沃思原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锐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