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7年12月14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执行人: 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香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沃思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房无车。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