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2民初62号
原告:***,男,1976年08月24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元,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龙,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2MA6DQJHB15,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滨江一号住宅小区2号楼2楼中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廖建军
被告:曾其波,男,汉族,住榕江县。
被告:曾建伟,男,汉族,住榕江县。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建伟、曾其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得到了相应的赔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