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兆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大众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大洋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中兆建设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423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众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南二街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柏忠。

被执行人文登大洋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小观镇许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

被执行人辽宁中兆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辽宁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镇金桥路。

法定代波傲人于开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众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大洋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执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大众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辽宁中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67424元、诉讼费用6238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取消黑名单,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本院应当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第4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平

审判员  李莲莲

审判员  程建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