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1293号之一
原告:清镇精农共铭温室装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前进路青龙苑A2栋601号。
法定代表人:黄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洋,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上。
法定代表人:宋林志,茶店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威,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
本院在审理清镇精农共铭温室装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镇精农共铭温室装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镇精农共铭温室装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4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著蓉
审 判 员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高亚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姣
书记员张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