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县旭丰棉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华法执字第00017号
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县旭丰棉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2010)第21号和***(2010)第22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给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县旭丰棉业有限公司已自觉协助将***(2010)第21号和***(2010)第22号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变更给了申请人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人表示该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