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781号
原告: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233268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099
2146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1元,由原告陕西恒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美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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