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6民初1534号
原告:***,男,***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毕跃洪,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华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4室,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大西南富力中心A3栋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3740836X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2元,减半收取计7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