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公司运营总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68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天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87070.14元,从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6410.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7元、执行费1975元,共计96873.03元。现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96873.03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被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96873.03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