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433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陆,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1栋(1)单元28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KK5218。
法定代表人:任毅。
被告:张印,男,1990年11月10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联系电话:176××××9430。
原告***诉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