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694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陆,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30949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琳,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1221083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1栋(1)单元27层19号房,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1MA6DKK5218。
负责人:任毅。
被告:贵州柯澳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国家中心2号1单元4层19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308709382M。
负责人:张印。
被告:张印,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柯澳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祝文君
书 记 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