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

1489镇江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89号
原告:镇江雅风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W90A273,住所地镇江高新区南徐大道101号创新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前峰,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295107,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镇江雅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雅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镇江雅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