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953号
申请人: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29510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