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953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29510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万宝航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赵月琴
人民陪审员  朱安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