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921民初1611号
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民乐县阳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清华,该管理处副主任。
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乐县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代缴税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共计66122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364.6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按年利率5.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9日,被告参加了由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通过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黑河酒泉市金塔县常丰至中丰村段防洪治理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此次活动中,被告获得该标段的施工资格,随后被告将以上中标工程交由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公司施工,最终原告按发包方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内容,现该项目已投入使用。截止2017年12月11日,发包人金塔县黑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分四次将全部工程款2537392.03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2400元及利息1005元汇入被告账户内,总计2862396.93元。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2201169.03元,后被告将剩余的661228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61228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剩余361228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7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5363元,由被告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倪兴光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