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BNR2K。
法定代表人:宋晏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民乐县宏武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660016040U。
法定代表人:张财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甘0921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400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后,依法轮候冻结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明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北街支行开户的账户内有存款194510.48元,因该账户已被民乐县法院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暂无法执行,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财国限制高消费,本案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已约谈酒泉市龙腾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晏宾并告知本案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司法查询结果,未能提供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兴光
审判员  李生波
审判员  孙琰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