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西安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8855号
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铜七线顾庄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安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油墩街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