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3679立**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3679号
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烈海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立达博仕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