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街道办事处龙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7民初215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7MA191GPB56,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鑫园小区18号楼1层24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街道办事处龙华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07A639295577,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村委会会计),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2— 原告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街道办事处龙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齐齐哈尔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