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10504号

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阳光小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099434X0。

法定代表人:孙国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立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玉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宇宏

书 记 员 赵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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