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10504号
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阳光小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099434X0。
法定代表人:孙国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立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玉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宇宏
书 记 员 赵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