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6368号
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阳光小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099434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双方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