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5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原住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逍遥村262号,现住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仲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99253441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仲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对原告房屋裂缝进行维修,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枣庄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湘江花园1号楼1**12层1203室房产一处,约定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交付房屋。该房自2020年8月开始在原告房屋的主卧室、次卧室及客厅等处出现多处墙壁裂缝和漏水的情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进行查看但是未能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由于房屋裂缝导致房屋的安全隐患、漏水问题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鉴于被告消极的处理方式,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的房屋墙体存在裂缝的事实均无争议,且被告山东仲建发展有限公司愿意履行维修义务并提出维修方案,但双方对维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拒绝对其房屋墙体存在裂缝的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