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7559号
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政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鑫,该公司财务。
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鑫,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把西安高新开发区20号163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被告,月租金89870元,租期自2005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日,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时,逾期一个月,加收逾期租金10%。2005年4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房租金在乙方租房的头三年内租价不变,此后每年租价递增3%。据此计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333525.5元及逾期租金33525.5元,共计367051元。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33525.5元及逾期租金33525.5元,判令被告立即交还房屋二楼,并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86666.67元,判令由于被告违约,原告不退还房屋押金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无理由提起本次诉讼,从起诉状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主张被告所欠租金主要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租金。合同第2条约定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个半月的装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第1条又约定租期12年,合同到期届满日为2017年5月1日。正式租期的起始日应以2005年5月1日计算,根据合同上下文义,装修期自然为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5月1日期间,该期间不属于12年正式租期内,根据租赁市场的履行习惯,不属于正式租期范围内的装修期一定是免计房租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此项请求。其次,原告要求租金及逾期租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本次起诉日为2017年3月24日,而原告主张的2015年3月24日前租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关于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半个月内腾空所租房屋交还甲方,被告已于2017年5月31日将所租二楼房屋交回原告。故此项请求也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200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20号163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按每平方米55元计月租89870元,租期12年,自2005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日止。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预交的六个月房租并交清80000元押金,合同生效,否则原告有权废止所签合同,另行出租;至合同生效的第五个月起,以后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房租,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时,逾期半个月内,加收逾期租金5%,逾期一个月,加收逾期租金的10%,逾期32天,原告有权终止房屋出租,并向法院起诉。合同还约定,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个半月的装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被告要求终止租房、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租房合同或政府行为造成房屋终止出租等,被告须在半个月内腾空所租房屋交还原告。2005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租金在被告租房的头三年内不变,此后,每年租价递增长3%。2005年12月6日,因被告公司名称从陕西沥阳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届满后,原、被告双方因装修期是否支付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合同并未约定装修期免租金,故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减去被告已付租金,剩余的就是被告拖欠的租金,被告则认为合同约定给被告一个半月装修期,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交易习惯,装修期不应计算租金,故合同起租日应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其并不拖欠原告房屋租金。
另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二楼交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交房验收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起租时间差异,导致结算租金的差异,按照合同约定,虽约定给予被告一个半月的装修期,但并未明确约定装修期内予以免租,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起租日起开始计算租金并无不当。对于被告辩称租期12年与具体约定期限少一个半月,而推定这一个半月为装修期免租的辩解,因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333525.5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一个月支付租金的应承担逾期租金10%的违约金,故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3352.55元。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租金、逾期租金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双方就合同履行期间内租金支付情况一直未对账,原告按照合同总款先后扣除被告支付的租金后,主张未付租金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一节,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进行了房屋交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期满后半个月内腾房,被告迟延腾房半个月,迟延腾房期间应按合同约定租金向原告支付占用费用,经本院计算为25870元。对于原告诉请不予退还押金一节,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租金333525.5元及逾期租金33352.55元。
被告陕西中人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迟延腾房期间房屋占用费25870元。
驳回原告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7元,由被告承担7349元,原告承担2788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