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7357号 原告:***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诉讼请求以及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权。本案中,原告***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场景承揽布置定制》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甲方所在人民法院即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杜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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