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8号1320、132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2,25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蔺皓然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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