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916号之一 原告: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8号1320、132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81元,由原告广州艾达麦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蔺皓然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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