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220号
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马家宅路318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经查,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