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22612号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创文化公司)诉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鹰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宽创文化公司诉称,2015年12月,原告就2016纽伦堡国际玩具博览会,为被告设计搭建展台。原告提供了所有服务,被告顺利参展完毕。被告至今尚欠原告4,470欧元未付,原告于2017年2月4日书面催告被告,被告认可该债务,但至今没有支付该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债务的行为已经对原告产生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470欧元(折合人民币32,407.50元,按照2017年3月2日递交诉状之日1:7.25汇率标准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811欧元(以4,470欧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4日起算至2017年3月2日,按每日百分之五标准计算,共计5,811欧元,折合人民币42,129.75元)。
被告九鹰科技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展台设计搭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展览会场工程设计、制作、装潢纯搭建(展会名称:2016Spielwarenmesse,展会地点:Nuremberg,展会号及面积:H7AE109,展会时间: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1日),合同价款共计14,900欧元(不含其它主办方要求支付的第三方费用,展位用电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2016年1月8日前支付70%工程款10,430欧元,现场搭建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20%即2,980欧元,展会结束支付10%尾款即1,490欧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总价款,需按逾期款项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累计付款10,430欧元。2017年2月10日,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表示“非常抱歉该款项拖延了这么久,因为去年无人机行业市场起伏剧烈,竞争异常,我司经营遇到很大困难。已向银行贷款,正在审批中,待拿到贷款后即优先支付贵司。希望从长远合作考虑,再予宽限”。因催要余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告,2017年2月1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对人民币7.3306元。2017年3月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对人民币7.2536元。
以上事实,由《展台设计搭建合同》、往来邮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进行展览会场工程设计、制作、装潢纯搭建,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拖欠款项之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现代契约精神不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及相应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主张按1:7.25汇率标准计算余款人民币32,407.50元及利息,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亦未增加被告利益负担,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利息起算时间,结合协议约定、催款实际、诉讼主张,本院认为,从2017年2月10日起算至2017年3月2日(共21天),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为宜,即人民币680.56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407.50元;
二、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80.5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1.50元,由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2.50元,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