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6339号
原告: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栋1单元13楼13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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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