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市亮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39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汉市亮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市亮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汉市亮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广汉西园支行XXX××账户内存款限额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