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栋1单元13楼1320-1323号。
法定代表人:贺利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青阳街道金碧大道一段140号附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荣县华通建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321执6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
审判员  罗浩伦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学冠